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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中等专业学校实训基地(二期)——“创新创业孵化园”设计招标公告

  • 发布时间: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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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人:shen-xf1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 江苏  宜城 工程类别 建筑设计
工程规模 20020   平方米 工程投资 0.00 万元
报名截至 2016-12-28
详细介绍 江苏省宜兴中等专业学校实训基地(二期)——“创新创业孵化园”设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YXS201612013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苏省宜兴中等专业学校实训基地(二期)——“创新创业孵化园”设计,招标人为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宜城街道溪隐社区江苏省宜兴中等专业学校实训基地(宜兴市公共实训基地)南侧
2.2工程规模: 总用地面积约253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020平方米
2.3结构类型:   框架     
2.4合同估算价: 约60万元
2.5设计服务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电子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概算书,图纸论证定稿后10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后的建筑立面模型、内部主要空间模型)、设计概算书(通过建设单位的评审和发改、财政设计概算审核)及相关后续服务。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并通过图纸审查
2.7招标范围和内容: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
2.8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如下: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1个标段的投标。
3.4资格审查条件
3.4.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4.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5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真或者弄虚作假。
3.4.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5.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3.5.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5.3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5.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4.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宜兴市招投标网会员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 元(开标签到时收取),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1月13 日8 时40分,地点为宜兴市招投标中心新大楼(陶都路125号)开标1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符合性检查时须提供的资料原件:①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③授权委托书;④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师注册证书。
(二)资审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③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师注册证书;
说明:如投标人相关原件已经在宜兴市投标企业诚信库中审核通过,则 “资格审查须核验的原件” 中(1)~(2)项原件可以不提供,以诚信库中录入的资料为准,但投标人必须保证其诚信库中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6.设计费支付方式:
第一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通过发改、财政设计概算审核
通过发改、财政设计概算审核后三十日内
第二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设计范围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设计范围内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三十日内
第三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工程主体完工,通过主体验收后
工程主体完工,通过主体验收后三十日内
第四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设计工作通过审计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设计工作通过审计后三十日内
第五次付费
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通过发改牵头的综合竣工验收后
通过发改牵头的综合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
注:有关支付规定,按宜兴市政府及建设局现行规定执行。
7、其它
7.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7.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8、发布公告的媒介
8.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宜兴市招投标网和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8.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16年12 月23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本公告为第 1 次发布公告。
招 标 人:宜兴市公共建筑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宜兴市                
邮    编:214200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宜兴市龙潭路189号
邮    编:214200        
联 系 人:欧雅             
电    话:15961588432

信息来源: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js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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