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
永兴县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兴县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投资【2016】464号,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郴发改批【2016】33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永兴县公安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红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永兴县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2.2 建设地点:永兴县便江镇
2.3建设内容及规模:建筑面积28553平方米,其中看守所14335平方米,拘留所2446平方米,强制隔离戒毒所9734平方米,武警营房203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9733万元。
2.4工期要求: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期450日历日(包括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周期以及施工工期到初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从发放中标通书之日起第10天开始计算,设计及施工节点工期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但必须同时满足在2018年5月30日全部竣工完成.
2.5 质量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且最终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2.6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的规定执行。
2.7 招标范围:永兴县看守所、拘留所、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武警营房等建设项目的设计(含工程勘探)及施工(EPC)。含工程土方、三通一平、土建、安装(水电、强电、弱电、监控)、二次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建筑配套设备等配套工程和采购。
2.8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投标人按照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郴建发〔2015〕90 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诚信管理手册》;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根据建设部【2016】93号文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规划设计乙级和园林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3 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4项要求。
3.4拟任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拟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可组成不超过 2个(设计和施工)法人单位的联合体进行投标;
3.5.1联合体各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5.2联合体成员的施工单位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按照郴州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郴建发〔2015〕90 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诚信管理手册》;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联合体成员的设计单位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规划设计乙级、园林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
3.5.3满足上述第3.3项、第3.4项的要求;联合体牵头人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5.4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5.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5.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3.6因本项目的承包方式为EPC总承包,投标人需实地考察本项目的基本情况,报名前须自行到项目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并领取相关设计资料。
4. 评标办法
4.1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5.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5.1本项目总投资约9733万元;采用EPC招投标方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由投标人(联合体由牵头人递交)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项规定。
5.2 履约保证金:要求开标后,第一中标候选人(联合体由牵头人递交)在中标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中标工程造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再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按照第一中标候选人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如自动放弃再由第三中标候选人按要求交纳,如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都自动放弃,则本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标。
递交方式: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账为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无效,履约保证金的币种: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永兴县财政局其他资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永兴支行
账号: 597657366713
交履约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XXXX 项目名称”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XXXX项目名称”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需确定履约保证金到账并在上班时间到招标人财务部门开具收据(财务部门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合同履约完成后不计息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招标文件的获取: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分中心(郴州市香雪西路10-38号)。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6.2 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每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节假日除外)。
6.3澄清答疑方式:书面方式。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 2 月 7 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分中心(郴州市香雪西路10-38号)。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3开标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如联合体投标,牵头人须委派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8.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发布。
9. 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永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电话: 0735—5565831。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2)招标人对未中标单位不给于任何补偿及不作解释说明。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成果的著作权归招标人所有,经投标人同意后招标人有权对设计方案使用或处置,并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创意成果进行引用或借鉴。
(3)具有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资质内的相关资料都可以报名;但是无的资质内的资料、人员和业绩等不能作为评分依据。如:只有设计资质投标人,就不能评定施工方面的相关分值;只有施工资质投标人,就不能评定设计方面的相关分值。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永兴县公安局
地 址:永兴县便江镇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1887358895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红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郴州市燕泉北路180号1703房
项目组成员:徐晖 黄金宏 李秀娟
人员证号:湘建招专证字1070号、1072号、3734号
电 话:13873559742
传真:0735-2862815
永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电 话:0735—5565831
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电话:2155179
信息来源: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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