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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森林草原防火专业扑火队营房建设项目、森林重点火险综合治理三期工程

  •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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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人:chen-st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 四川  会东 工程类别 监理&项目管理总承包
工程规模 3942   平米 工程投资 0.00 万元
报名截至 2018-12-16
详细介绍
第一章 招标公告会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森林草原防火专业扑火队营房建设项目、森林重点火险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名称)监理标段监理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1.1 本招标项目会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森林草原防火专业扑火队营房建设项目、森林重点火险综合治理三期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会东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化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东发改经信【2017】210号、东发改经信【2018】91号、东发改经信【2018】99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会东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其他来源:业主多渠道筹集(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会东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凉发改招标【2018】710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PF20181019005)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 鯵鱼河镇各可(会东县金江新区) 2.2 建设规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6438.45平方米及附属配套设施。扑火队营房项目用地面积约3333.81㎡(5亩),总建筑面积3942.96㎡,建筑占地面积1148.98㎡,包括扑火队营地大楼和门卫室,扑火队营地大楼为四层框架结构,包括储藏用房、办公室、会议室、视频指挥中心、食堂、室内车库和其他用房等。新建瞭望台2座、林火视频监控系统4套、防火检查站6座、专业扑火队营房1处建筑面积2002平方米、防火储备库1处建筑面积295平方米、防火宣传碑61个及购置必要的防火宣传、交通运输及扑火机等设施设备 2.3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 2.4 标段划分: 监理1个标段 2.5 计划工期: 540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  他: 监理服务期:施工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 资质,近3(0-5)年已完成不少于1(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1 (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12月12日 0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8年12月16日 23时59分(不少于五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招标文件获取手续费/元。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01月04日 09时30分,地点为 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西昌市马水河街5号)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标人: 会东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会东县鯵鱼河镇三鑫路南段119号邮编: 615200联系人: 吴先生电话: 0834-5490199传真: 0834-5490199电子邮件:/开户银行:/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邮编: 610000联系人: 宋先生电话: 028-87589215传真: 028-87589215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帐号: /
2018年11月08日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以及《省进一步要求》以外的删减。(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为废标处理。(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3.3。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5)招标文件中条、款、项、目编号完全一致的,为可选择项(条、款、项、目),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下同。(6)1.2、3.2中的选择(□表示可选择项)为单项选择。招标人必须在可选择项中任选其一(对选择有规定的要从其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是单项选择的,以下都予以注明;注明“单项选择”的要求,下同。1.2选择自行招标的,“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比选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的项目编号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一句删除。3.2选择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句删除。没有选择的项后面相应的内容删除,下同。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可以删除,下同。(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文件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出售招标文件定为五日,从2008年12月2日就应当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08年12月2日、2008年12月3日、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6日。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是指日历天,并不是指工作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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